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费者委员会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500,000.00(澳门币伍拾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消费者委员会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二次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经常收入 05-00-00-00 转移 05-01-00-00 公营部门 05-01-03-00 预算转移 05-01-03-01 特区预算转移 500,000.00 总收入 500,000.00 开支 经常开支 02-00-00-00-00 资产及劳务 02-03-00-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7-00-00 广告及宣传 02-03-07-00-0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活动 500,000.00 总开支 500,000.0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於消费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主席 : 崔世昌——委员:飞文基、姚汝祥、郭林、李莱德、黄国胜、王宗德、林淑源、林日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