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两年: 1)正选成员——财政局代表锺圣心,及候补成员林雪梅; 2)正选成员——梁励,及候补成员黄健武; 3)正选成员——何丝雅,及候补成员曾冠雄; 4)正选成员——卢丽卿,及候补成员谭嘉华。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