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的职权,并根据该法第九十条第三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1999号法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第5/1999号行政命令任命的下列外籍检察院司法官,其聘用合同续期两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韦高度); Vitor Manuel Carvalho Coelho(高伟文); Manuel de Amorim Corga(高文礼)。 二、第43/2003号行政命令任命的外籍检察院司法官António Augusto Archer Leite de Queirós*(祈礼道),其聘用合同续期两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