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电脑时代公司供应「财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统」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电脑时代公司订立「财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统」的供应合同,金额为$585,651.00(澳门币伍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壹元整)。 二、上述负担将由登录於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第四十章「投资计划」之相应拨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