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其一项附件。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爲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1《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谘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於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四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於“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 1、放宽澳门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安排》附件5《关於“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有关内容修改如下:提供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即澳门银行或财务公司,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获许可後,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2、在《安排》附件5《关於“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澳门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一)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澳门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 (二)为澳门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三)鼓励澳门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晓淇 谭伯源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1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 ———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於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於1000万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