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的成员国; 又监於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透过其WHA58.3号决议,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通过了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修订案(简称《国际卫生条例(2005)》,且一般在葡文及英文分别缩写为RSI(2005)及IHR(2005)); 又监於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际卫生条例(2005)》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在国际法律秩序上对没有作出拒绝或保留的所有成员国生效; 再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出拒绝或保留,因此《国际卫生条例(2005)》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於全国生效; 再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参阅SA/07/03064号文件)以照会向世卫组织秘书处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关於适用《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声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参阅SA/07/99号文件)以照会向世卫组织秘书处送交就适用《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的国家归口单位联系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条例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保管实体的声明中、英文文本及相应的葡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世卫组织秘书处的指定国家归口单位联系表英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一编 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 第一条 定义 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於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屍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航空器”是指进行国际航行的航空器。 “机场”是指国际航班到达或离开的任何机场。 交通工具的“到达”是指: (一)远洋航轮到达或停泊港口的规定区域; (二)航空器到达机场; (三)国际航行中的内陆航行船舶到达入境口岸; (四)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入境口岸。 “行李”是指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货物”是指交通工具或集装箱中运载的物品。 “主管当局”是指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当局。 “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一)具有永久特性,足够坚固,适於反覆使用; (二)以便於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而专门设计,中途无需重新装货; (三)安装了易於搬运的装置,特别便於集装箱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至另一种运输方式;以及 (四)专门设计以便於装卸。 “集装箱装卸区”是指为装卸用於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 “污染”是指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源体或有毒物质。 “交通工具”是指用於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交通工具运营者”是指负责管理交通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代理。 “乘务人员”是指交通工具上不是乘客的人员。 “除污”是指采取卫生措施消除在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在消费产品中(上)或在其他无生命物体(包括交通工具)上存在可以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染性病源体或有毒物质的程序。 “离境”是指人员、行李、货物、交通工具或物品离开某一领土的行动。 “灭鼠”是指在入境口岸采取卫生措施控制或杀灭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设施、物品和邮包中存在的传播人类疾病的啮齿类媒介的程序。 “总干事”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 “疾病”是指对人类构成或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的任何病症或医疗状况,无论其病因或来源如何。 “消毒”是指采用卫生措施利用化学或物理因子的直接作用控制或杀灭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或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中(上)的传染性病源体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