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条的规定; 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及代表工作人员团体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 二、上款所指特别办公时间为: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13时15分至17时15分,18时45分至22时; (二)星期五:13时15分至17时15分,18时45分至21时45分。 三、将订定劳工事务局职业培训厅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的权限授予劳工事务局局长。 四、由劳工事务局局长以职务命令决定需遵守特别办公时间的工作人员。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