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经十月四日第53/9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款b)及c)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许世元; 邓君明; 刘永诚。 (二)代任: 高开贤; 冯信坚; 黄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谈宝容; 张文宽; 邓洪波。 (二)代任: 陆伟贤; 蔡锦富; 何桂兴。 三、委任下列人士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一)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 黄国胜; 萧志伟。 (二)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 温泉; 李静仪。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