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卫生局捐血中心供应试剂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订立「向卫生局捐血中心供应试剂」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036,000.00(澳门币叁佰零叁万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265,000.00 2009年 $ 1,518,000.00 2010年 $ 25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