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财政局可以为组成或推动其权限内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本。 二、在不妨碍存在专有法规规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情况下,可以将上款所指具有与纸张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来,作为日後亲自递交之用。 三、财政局具有透过其互联网网址,设立该等格式及为其提供电子版本,以及将现时纸张格式整理及更新为电子版本的权限。 四、当电子版本的印件出现活页时,为确保文件的统一及完整,应将之按顺序编号及相连,除其上载有签名栏的页面外,其余页面均须经所有签署人简签及填写日期。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