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八条,以及按照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所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二十六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发放之大专助学金名额如下: (一)贷学金:一千九百名; (二)奖学金:一百六十名; (三)特别助学金:一百二十名; (四)特殊助学金:二十名。 二、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发放之津贴名额如下: (一)住宿津贴:二百名; (二)旅费津贴:五十名。 三、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由贷学金转为奖学金的转换名额定为二十名。 四、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助学金及津贴之申请期定为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至六月二十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