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最高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4000元 初中教育 6000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二、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文教用品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1500元 中学教育 2000元 三、废止第26/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