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27/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订的第50/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第四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修改如下: “二、为发放津贴,申请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1 3000元 2 5500元 3 8000元 4 10000元 5 12000元 6 13500元 7 15000元 8或以上 1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