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53,882,984.62(澳门币伍仟叁佰捌拾捌万贰仟玖佰捌拾肆元陆角贰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学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财政年度第第补充预算 单位 : 澳门币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余$ 53,882,984.62余 总收入 余$ 53,882,984.62余 开支 经常开支 04-00-00-00-00 经常转移 04-03-00-00-00 私人 3-02-2 04-03-00-00-02 家庭及个人 余$ 4,422,984.62余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2-00-00-00 保险 -02-2 05-02-05-00-00 杂项 余$ 3,000,000.00余 资本开支 09-00-00-00-00 财务活动 09-01-00-00-00 财务资产 09-01-05-00-00 中期及长期借款 -02-2 09-01-05-00-05 学生福利基金——贷学金 余$ 46,460,000.00余 总开支 余$ 53,882,984.62余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澳门,学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苏朝晖——委员:朱国宏、袁凯清、黄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