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规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现透过录取考试方式,招考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举办之第十二届警官及消防官培训课程。 二、该考试旨在填补治安警察局高级职程二十五缺以及消防局高级职程十缺,共三十五缺,名额分配如下: (一)属治安警察局之报考人:十三缺; (二)属消防局之报考人:六缺; (三)属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报考人:十六缺; (四)倘属治安警察局或属消防局之报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补时,则由属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报考人填补,反之,倘属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报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补时,则分别由属治安警察局或属消防局之报考人填补。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