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二月二日第11/98/M号训令许可设立一间名为“诚兴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的金融公司。考虑到该金融公司通过有依据的申请,要求批准修改其章程,而有关要求已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透过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第261/CA号决议,发表赞同意见。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按照澳门金融管理局建议,批准“诚兴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修改相关章程。二、本批示即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