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修正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条例(幸运博彩)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八条及第二十三条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修正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修正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2-06-03

实施日期 1972-06-0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重新公布

  规范在本省之博彩经营之合同,规定定期修订其条款。

  在遵守该规定之情况下,省政府与目前之专营权拥有人决定修改上述合同之一些规定并使另外一些规定保持最新状况,从而增加公库之收入及更好利用被特许人之资源。

  因此,除缩短年金附加费到期之期限及增加一项新附加费外,尚须确保被特许企业在整个特许期内长期共同参与将在本省进行之发展工程及属社会性质之工程,以及共同分担监察机构之固有开支。

  另一方面,鉴于一般称为“角子机”之自动机博彩仅可在 单独作此用途之场地经营且该场地不得与其它赌场相连,这种特别处理手法在国家领土之其它地方受到重视,甚至法律本身,尤其是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八日第48912号法令亦有如此规定。因此,许可被特许人在该等条件下透过支付年金经营角子机。

  所议定之修订,致力于达成令人满意之合同均势,以便更好满足澳门利益,但有必要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之一些规定。

  基于此;

  经听取政府委员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b项所赋予之权限,命令:

  第一条 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省政府仅准许于赌场经营博彩,并准许自动机博彩亦可在专门作如此用途之场地进行。

  附款一:特许期间内,除市政泳池之赌场及旅游综合体“赌场酒店”之赌场外,目前之被特许人尚须继续经营一个与“澳门皇宫”同级之典型水上赌场及一个位于“金碧赌场”大厦内之现有赌场。

  附款二:特许期间内,目前之被特许人尚得透过支付相应之年金,于爱都酒店新翼地下安装及经营一百台一般称为“角子机”之自动博彩机,但该场所不得与市政泳池赌场之其余赌厅相连,且该场所须专门用于经营角子机博彩。

  第三条 许可在第二条附款一所指之四个赌场内经营下列博彩:

  番摊

  骰宝

  花旗摊

  十二支或十二张牌博彩

  西洋牌九

  百家乐

  无限庄双盘纸牌点赛

  有限庄双盘纸牌点赛

  法国骰宝

  滚球

  轮盘

  “依加达”

  三十及四十

  廿一点

  花旗骰

  金露

  自动机或角子机

  独一附款:根据政府代表之意见,省政府得许可经营其它种类之博彩。

  第十八条 全年每日均得经营博彩。

  附款一:于国丧日又或在明显不能进行博彩或进行博彩引起公愤时,省政府得命令中止赌场之运作。

  附款二:赌场之运作时间,由省政府在听取政府代表意见后与被特许人协议订定,但第二条第二附款所指场所之运作时间限于每日十二小时。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士禁止进入赌场:

  一、对于经营博彩之场所:

  a)未满二十五岁之葡籍人士,但为已婚女士并由有权进入赌场之丈夫陪同者不在此限,又或受监护或保佐之任何年龄之人士;

  b)未满二十一岁之其它国籍人士,但为已婚女士并由有权进入赌场之丈夫陪同者不在此限;

  c)在职或不在职之公共机关人员及军人,行政团体或组织之雇员,经济协调及行会机构之雇员,以及福利及援助机构之雇员,但从事自由职业且获得较高收入者除外;

  d)从事任何业务之散位人员;

  e)酗酒或行为不端者。

  二、对于第二条附款二所指之专门用于经营自动机又称角子机之博彩场:

  a)未满二十一岁之任何国籍人士,但为已婚女士并由有权进入赌场之丈夫陪同者不在此限;

  b)酗酒或行为不端者。

  附款一:第一款c项及d项所指之禁止,亦适用于受禁止人士之配偶。

  附款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政府代表、澳门市政厅主席、监察机关之人员及被特许企业之管理机关成员,该等人士可进入赌场但不得投注;而法院司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警察当局及人员,葡萄牙外交团代表以及新闻旅游署之公务员等,在执行职务时亦得进入赌场。

  附款三: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代表得以例外理由许可一般被禁止进入赌场之人士进入赌场,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但该等人士不得进行博彩。

  附款四:基于合理原因,政府代表得决定永远或暂时禁止未被禁止之人士进入赌场,尤其应进入赌场者之血亲或上司之请求作出如此之禁止。

  附款五:如有具依据之原因,政府代表得禁止任何其认为不宜出现赌场之人士进入赌场。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

  命令公布并履行本法规之规定。

  一九七二年六月三日于澳门总督府
总督 嘉乐庇

上一篇:警察勤务条例

下一篇:审计法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