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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留存的要验鉴相应的原件。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资助金已经支付的要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资助单位的资金以转帐的方式划转,资助个人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七条 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包括:
  1、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3、对受理并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4、经审查批准予以资助的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按程序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助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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