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38/84/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4-12-10
实施日期 1984-12-1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十五日鉴于有关实体经申请后获准在澳门地区设立名为“汇业保险(澳门)有限公可”之保险公司,并随后提出一业务范围较广且具有不同特点之新请求,而该请求之适当性及适时性获独立之评价;
经权衡许可该请求将可能对本地区有利;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十条所指之法定前提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一、根据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本地区设立葡文名称为“Companhia de Seguros Forex (Macau), S.A.R.L.”(中文名称为“汇业保险(澳门)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orex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门从事保险业务.并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所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下列项目:
——工作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
——火险;
——海上货运保险;
——其它:
——旅游险;
——盗窃或抢劫险;
——民事责任保险;
——运输途中之有价物保险;
——建造险(承揽人/全险);
——首饰、皮子及有价物之保险。
二、根据经九月十三日第47/82/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尚许可上述公司为澳门地区任何公共实体提供保险服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于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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