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加强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事项)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督导律师公会加强推行如下:
一 律师公会应在该会门首悬置「平民法律扶助办事处」木牌,并将扶助要旨张贴告,俾众周知。
二 律师在未设律师公会地区执行职务者,应迳行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于承办后,报告所属律师公会登记,并于事务所门首悬置“免费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木牌,以促平民注意。
三 律师公会应设置平民法律信箱,为平民解答法律问题,其有以口头提出之法律疑问者,并应立时予以解答。
四 律师公会应编制会员办理法律扶助事项轮次表,遇有平民请求扶助者,应即顺序分配承办。
五 律师公会接受平民请求办理刑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如有不属于该会会员登录之法院管辖者,应速转函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之律师公会,予以受理,并告知请求人迳往洽办。
六 律师公会于举行各种会议时,应将每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之件数提出报告,并检讨其成果及实效。
第三条 (宣导)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应会商辖区内县市政府县市警察局,令饬各区乡镇公所各警察公局或派出所及公驻所于民众集会时,派员讲解平民法律扶助意义,俾使普遍了解。
第四条 (每月考察)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律师公会办理平民律师扶助事项,应每月前往考察一次,并应于考察时调阅有关文卷及簿册,如发觉办理有不当者,应立予指正。
第五条 (年终考核)
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于律师承办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于每年度终了详加考核,其著有成绩或办理不力者,均应列册具报。
第六条 (公布施行)
本办法呈准司法行政部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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