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8/83/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3-03-03
实施日期 1983-03-0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五日
鉴于南通银行、大西洋银行及法国国家巴黎银行请求在澳门设立一金融公司,而该等银行已获许可在本地区经营业务且具备认可之能力参与对外金融市场;
鉴于许可该请求可能对本地区有利,原因系在本地区金融体系设立专门致力中、长期融资之金融中介人;
经澳门发行机构审核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六条所指之法定前提后;
澳门总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 根据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本地区设立名称为澳门经济发展财务有限公司(葡文缩写为SOFIDEMA)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其按照规范金融公司活动之规定从事金融活动及提供类似服务。
第二条 一、如上述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公司资本已由获许可在本地区经营之信用机构认购,则根据第15/8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许可该公司以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作为资本而设立。
二、设立公司时,应至少将作为百分之五十公司资本之款项存放于澳门发行机构;该金额得在金融公司开始营业后提取。
第三条 本训令立即开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于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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