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教外港[1999]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4-02
实施日期 1999-04-02
发布机关 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公安部
正文
为进一步做好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评遵照执行。在执行当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告教育部。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
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
第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