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月27日消息,为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起草《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确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明确了信息质量要求、披露要素等。在施行方面,《基本准则》将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
试点先行 分步推进
《基本准则》提出,企业应当披露可持续信息。可持续信息,是指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的信息。
《基本准则》立足我国国情,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确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即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不仅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主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还要满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在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在披露要素方面,《基本准则》明确,除非其他具体准则另行要求,为满足主要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四个核心要素:一是治理,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二是战略,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略和方法;三是风险和机遇管理,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四是指标和目标,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业绩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根据《基本准则》起草说明,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基本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在《基本准则》发布后的初期阶段,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愿执行,待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以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范围、缓释措施、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衔接规定等作出针对性安排。
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起草说明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标准很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有关各方强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国统一可比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基本准则对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对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主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应用指南对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和细化,对有关行业应用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
总体目标方面,起草说明提出,到2027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