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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逐年上升 侵权认定复杂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为加强对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的保护,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为加强对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的保护,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764件,收案量总体呈上升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从起诉主体来看,既包括继受权利主体,又包括原始权利人。从被诉主体看,主要包括演艺节目制作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与表演者个人。涉诉侵权行为多样化,线下与线上行为相叠加。权利人往往对线下与线上的侵权行为同时主张权利,导致案件侵权认定复杂化。

  例如,被告未经授权,在街头公开场所演唱他人歌曲,同时全程录制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之后又将录制的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原告对前述行为同时主张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媒体产业的发展情况、演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赵长新分析,近几年传统演艺行业也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呈现出线上线下并举、台上台下打通、数实相融相生的新趋势,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实时性、传播内容海量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演艺类型,演艺节目在互联网上被传播与利用更易引发纠纷。同时,演艺作品创作流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导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创作主体权利意识不强,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也是引发侵权诉讼的原因。

  为进一步维护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权利人依法维权,鼓励高质量演艺作品创作;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行业主体规范行为,形成有序发展环境;演艺行业各类主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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