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孙满桃)在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今日上午,北京互联网对外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在白皮书通报的“朱某某诉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漫画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上的网络课程教学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被告系涉案APP的开发者,在该APP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课重播某章节的过程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1幅2次。根据公证书记载,点击课程章节内容前出现了“完整重播”字样,“重播”功能可以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获得上述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出现在课程中时未经原告许可、未予以署名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网络课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法院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被使用在网络课程中,购买该网络课程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直播和重播方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畴。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对署名权仍予以保护,从而鼓励智力成果创作、推动人类精神文明发展,涉案美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未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最后,涉案作品出现在网络课程中,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显然是比较大的。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APP中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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