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上发布视频截图也会造成侵权?8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因PPTV旗下用户截取央视播出的2018年世界杯电视节目画面制成GIF格式视频,PPTV需赔偿央视4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并不是个案。互联网技术更新带来了产品新形态、传播新空间、运营新模式,极大增加了用户获取优秀内容产品的可及性,伴随而来的是新形式的网络侵权监管以及维权难题。来自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与直播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达7254件。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称,要解决新型侵权问题,仅靠权利人发声并不够,还需从降低维权成本上切入。
用户侵权为何平台赔偿
8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显示,PPTV旗下用户截取央视播出的2018年世界杯电视节目画面制成GIF格式视频,侵犯了央视对2018年世界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PPTV需赔偿央视4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于其中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可见,这一权利的主体是公众,此次事件中的侵权方也是公众——PPTV旗下用户,但为何赔偿方是平台?对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避风港原则’的具体规定。”李洪江表示,“但是在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在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设置世界杯专题页面,并将其截取的比赛精彩画面制作成843段GIF动图,该行为显然具有主观故意,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平台担责并非说明用户没有侵权。李洪江介绍,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的,在没有合理使用抗辩事由的前提下,都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可及性背后的挑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加大了文创产品的传播空间以及读者获取优秀作品的可及性,但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现、维权、打击等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李洪江表示。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在既有案例上有直接体现。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与直播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达7254件,与之相关的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达925件。此外,《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2020年10月,在对4894件影视综动漫类作品的监测中,共发现短视频疑似侵权链接1406.82万条。
侵权行为带来的传播效益也是巨大的。北京商报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搜索发现,其中广泛存在着“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视频,其中,播放量最高已超过600万。
此类事件频发引发了权利主体的集体表态。2021年4月,腾讯视频、爱奇艺等多家视频平台以及影视公司发表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提出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新型侵权,我国也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1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施行。
”新著作权法实际上回应了一部分新型侵权问题。“李洪江对此进行了解读,例如,将原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新型的作品表现形式按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能够加强对新型侵权行为的制约;新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亦有利于增强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
要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仅靠权利人发声并不够,李洪江认为,还需从维权成本上入手。“著作权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例如维权周期长、侵权行为稍纵即逝、取证难度大等,都会带来成本问题。”李洪江表示,“这就导致了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中,一般只有侵权行为特别恶劣的部分会被提起诉讼。”(陶凤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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