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改革与创新是中国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国专利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又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专利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具有改革开放的象征意义,更有着推动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十八大以后,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专利制度在满足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同时也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累累硕果昭示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蓬勃发展以及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改革开放所释放出的巨大活力,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没有创新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经过长期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源自社会各行业矛盾现状的总结与提炼,同时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各行业中有着具体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专利行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渴望创新水平和创新环境的提升与专利在区域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创新水平的提升意味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创新环境的提升意味着在公平合理的体制机制下创新主体的利益获得应有的保护,这都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表现在专利的各个环节,具体表现为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创新能力高,经济落后地区创新能力低;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产业间发展不平衡,计算机、通信等行业创新水平高,农林牧副渔产业创新水平较低。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专利的创造、保护、运用效果越好,进而又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专利产业链条的各环节效果都劣于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专利导航工程等系列措施,逐步改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而专利制度恰恰具有产业导向和激励发展的双重作用。例如,专利导航工程以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为基础,把专利运用嵌入到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中,通过专利导航建立适合本地域发展的产业,迅速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弯道超车。在建立起适应地域发展的产业后,专利制度本身固有的激励创新的属性,又为产业的良性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专利制度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不断发展完善。
在申请方面,我国专利申请仍存在“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其中在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采取了配套的提升质量的措施,在很多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了更好地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笔者认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采取差异化、精细化、信用化的激励措施。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专利申请过程监督机制,建立个人、企业申请信用档案等。通过激励机制鼓励真正的创新主体进行发明创造,让专利质量提升在源头上切实发挥作用。
在审查方面,我国专利审查队伍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在缩短审查周期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专利审查工作作为专利生产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强烈而直接的社会导向作用,我们必须突出质量导向,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实现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向社会明确传递专利价值导向;发挥专利审查公共政策作用,优化调整专利结构;加强审查周期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拓展审查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审查部门要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出发点,用改革的办法推进专利审查结构调整,让审查工作向外传导更多信息,引导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为专利运用和保护提供保障。
在保护方面,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专利维权成本高。专利侵权的判赔数额是衡量专利保护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真正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在专利保护环节加大力度。笔者建议,可以在举证环节增设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转移、增设知识产权依职权取证等手段;在侵权判赔额度上,可以增加法定判赔数额上限,增设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大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在执行中,可以加大对不履行行政决定行为的惩罚力度。只有营造出良性的创新空间,让创新主体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降低专利保护成本,才能激发出创新主体的创造热情,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专利制度源起改革开放,又为改革开放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不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潮流中自我革新,适应新形势,发挥新作用,贡献新力量。(崔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