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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变化组合积木专利纠纷案一审有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对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童心园公司)就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对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童心园公司)就汕头市澄海区乐健体育用品厂(下称乐健厂)、汕头市索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索沃公司)、南京斐星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斐星益公司)侵犯其“多变化组合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274077.2)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健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乐健厂赔偿童心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童心园公司诉称,其是“多变化组合积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用于雪花片产品,主要用于培养儿童创意建构及图像思考能力,自投放市场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童心园公司发现乐健厂、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涉案产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市场冲击,故诉至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三被告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和第二积木单元的“齿孔”没有明确的定义,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比对,虽被诉侵权产品两个积木单元卡接后实现小雪花片转动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但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均具有合法来源,两公司仅为涉案产品销售商,没有生产行为,故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乐健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乐健厂赔偿童心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郑斯亮)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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