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至9月25日期间,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口头达成买卖柴油协议,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先后分11批次向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供应柴油共177.07吨,合计货款1178956元,并按照供应柴油当日的日期先后为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广西增值普通发票11份。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收到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供应的柴油后,分别于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7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先后8次共向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柴油款730000元,之后便一直没再付款。2013年元月,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通过信件的方式向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邮寄《知会函》,要求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收到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对供油情况进行结算。2013年元月24日,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的保安员签收该信件。收函后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仍未还款。2013年10月28日,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956元。
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辩称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请求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起算时间应从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供应柴油给被告之日(即2010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请已超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获一审法院支持。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请未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依法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要求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956元的诉讼请求。
(一)口头协议是合同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买卖柴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为口头协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属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与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双方在买卖中约定了买卖柴油的事实、数量及货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本案的买卖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
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认为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先后分11批次供应柴油并按供应柴油当日的日期依批次开具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表明双方之间进行的11批次柴油买卖的权利义务是清晰、具体的,并已进行了结算,不存在未进行结算拖欠货款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在2010年多次向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提供柴油,但是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付款金额与同期的发票金额并不对应,这说明双方每次供油并非即时结清,故此根据双方交易的情况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所称“11批次柴油买卖的权利义务是清晰、具体的,并已进行了结算”不是事实。
(四)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元月24日起(即梧州市XX砼业有限公司收到邮寄的《知会函》之日)计算。广西XX燃油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到法院起诉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纠纷是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催收货款的诉讼时效是很多卖方容易忽略的细节,忽略诉讼时效或对诉讼时效处理不当会造成卖方的经济损失。本案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买卖双方在对供应商品进行结算的同时,约定了欠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出卖人在此种情况下就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年。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卖方还应注意在结算单据上让买受人签字、盖章,同时保管好供货单据、结算单据等凭证。当然,在现今各类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应当以诚信为本,才能更好地打造诚信社会。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