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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际仲裁院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9日,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代理被申请人B公司某...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9日,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代理被申请人B公司某房产诉讼事务,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承诺其具有签订及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书》的资格资质及能力。代理费用计算方式为:1.如法院确认买进某房产的合同有效且判决重复买卖合同无效,则被申请人B公司按房产购买价的3%支付代理费;2.如法院只判决重复买卖合同无效且被申请人B公司卖出案涉房产,按法院判决无效合同的价值的3%支付代理费;3.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房产购买价的3%支付代理费。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还约定,本合同为后付费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被申请人B公司不得单方中止合同,如有违约按照房产购买价的3%支付代理费。

2016年9月13日,被申请人B公司向法院提起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以公民身份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不是被申请人B公司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不能以被申请人B公司工作人员名义参加诉讼。其后,被申请人B公司撤回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之诉。2019年6月,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发出《委托代理合同书》的解约通知。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B公司是否需要向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支付代理费?如需支付,代理费金额是多少?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书》的解除是因为申请人在履行合同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不能完成委托合同的目的。故对申请人A法律服务中心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赔偿代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结语和建议】

商事活动中,在签订法律服务类的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确定合同目的并充分了解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及时告知代理资格及代理、范围、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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