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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推动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原标题:《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推动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作了全过程规范,进而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带动社会数据汇聚融通。通过统筹规划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推动公用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各类数据共享开放,着力打破长期以来存在的“数据烟囱”“数据孤岛”等问题,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基础性条件。

《条例》紧紧抓住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围绕发展和引进大数据产品、技术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方面作了规范,有助于加强产学研结合,强化大数据产业研发、投资、孵化一体化发展,引进培育骨干企业,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

《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重点加强农业农村领域基础数据资源的处理,推动农业资源要素共享,加强大数据在农业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服务业的广泛应用,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领域加强大数据应用和研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

《条例》注重体现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和正在制定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规定了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条例》还规范了数据采集的范围,并设定了告知被收集人并征得同意的义务,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张淑秋 刘中全 高峰 尚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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