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护饮用水资源 维护群众饮水权益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赵亚宏主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了条例的修订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亮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介绍相关情况。《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出台,对于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群众饮水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严格遵循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等新规定、新要求。
条例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水源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条例针对陕西省陕北、关中、陕南地质条件等差异,规定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综合因素,依据国家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同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规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分别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分级保护,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以包含递进列举方式规定禁止行为,增强保护强度和力度。即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一级保护区当然禁止,不再列举。比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增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的规定,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统一收集处置的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同样适用。
饮用水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条例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实现应急供水。条例还对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状况信息和水质安全状况信息作出规定。同时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规定。(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