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力度,非遗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截至目前,宁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142项,代表性传承人249名;国家级非遗保护示范基地1个,自治区级保护传承基地98个,命名非遗扶贫就业工坊15个。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经费补助、提供传承场所等方式,扶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自主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获得传承人补贴或者取得传承传播活动相应报酬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等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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