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工作纪实
2021年10月28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6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宝鸡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将对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提升宝鸡城市形象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有所呼 法有所应
文明素质是城市文明的内核,文明行为是文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一座城市的软实力。2015年,宝鸡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近年来,该市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有机融入城市建设,持续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和群众生活质量。
然而,创建有时,文明无止。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和现象,比如乱扔垃圾、乱贴乱画、随地吐痰、不文明养犬等。这些不文明行为和现象与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和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差距较大,因而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综合、系统的规范,用法治保障和引领文明创建工作。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出台《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以法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善行义举,约束和惩戒不道德、不文明行为,为文明城市创建提供执法依据和法治保障。
集思广益 开门立法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让立法更得民心、更科学民主,立法过程必须更加突出群众的参与度,更加广泛全面地了解各方意见建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网站、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纳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坚持民主立法的同时,不断开拓“开门立法”新途径,探索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展立法专题调研,把触角延伸到街道、社区,通过座谈讨论,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
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立法问卷调查。围绕应倡导的文明行为、应鼓励的文明行为、应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和应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四个方面设计问卷内容,发放网络版和纸质版问卷6万余份,详细了解群众在文明行为规范方面的诉求,为《条例》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立足实际 突出特色
宝鸡市在多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探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不断总结、提升、完善该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使之上升为法规规定。《条例》有针对性地将测评的重要指标内容纳入其中,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许多成功经验总结于内,进一步转化、固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法规条款,为更好地开展创建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同时,《条例》对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但属于市民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的问题,予以重申强调。
此外,《条例》与时俱进,结合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的需要,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将相关内容融入法规,增加“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配合相关机构的检验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规定,用法治手段保障公共秩序和公众健康生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良法善策为社会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化,也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要手段,更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期待《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能够更好地以法治力量守护文明宝鸡建设,让文明的种子在陈仓大地结出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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