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新规 盲人有望参加普通高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今日起施行。
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同时,根据条例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此外,条例对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社区服务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定。比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和相关建筑物应当符合无障 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铁路法院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受理非铁路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
该项司法解释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根据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铁路法院基本上都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其驻在地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当地人民法院大多长期苦于案多人少的问题,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及时雨。
因此,指定铁路法院受理驻在地的民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铁路法院的积极作用,帮助地方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悉,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人民币。
中国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 不登记最高罚10万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施行。与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加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办法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根据近年来的登记工作实践,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二是调整了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增加了进口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规定,删除了提交危险性鉴别报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程序。
办法指出,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国建立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今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防不合理用药
卫生部出台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医生开处方使用抗生素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应用抗菌药物。而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都不能应用抗菌药物。
办法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金霉素、氯霉素等10余种含有抗生素的眼药水也从8月1日起要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生,将被限制、取消处方权,甚至被暂停执业活动。
据了解,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品。自从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治愈并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不仅对用药个体、也对整个社会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卫生部表示,《办法》是对10余年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其发布标志着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须经艾滋等检测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今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办法》强调,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