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胡宪介绍说,《条例》在原有土地执法监察的基础上,新增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有关内容,从监督检查职权、案件管辖、案件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土地和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此前该省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性法规的空白。
据了解,早在1998年,江西就出台了《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为全省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土地、矿产资源纳入统一管理,执法监察手段不足,加之少数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利益驱动,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仍时有发生,非法占地、无证、越界采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新出台的《条例》在对土地管理进行行政问责的基础上,还将矿产资源管理情况纳入问责范围,并明确了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的四种情形,即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表示,该《条例》结合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和政府不当行政行为处理等内容,符合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规定,对有效防止和坚决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化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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