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外国船舶非法进入领海管控
毕志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新修订的条例对外国船舶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包括:非法停泊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临海南省管辖岛礁;破坏海南省岛礁上的生产生活、海防设施;实施侵犯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等。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我国治安处罚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公安边防机关应加强对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逻,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协同配合南海海上联合执法,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南海资源。同时,还应及时向在三沙市所属岛礁及其海域作业的人员通报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
发展旅游放宽船员以外人员出海限制
为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推动邮轮、游艇等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方便渔民作业,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减免邮轮、游艇及近海作业船舶的签证手续;放宽对船员以外人员出海的限制规定,只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即可。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轮、游艇出航前,游艇俱乐部或者邮轮、游艇所有人应当通过公安边防机关信息系统,以网络、传真等方式,将操作人员和乘员名单及应急联系方式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备。公安边防机关应当为邮轮、游艇出航提供便捷服务。
紧急避险船舶抵港需向公安边防报告
新修订的条例对出海船舶和人员在紧急避险情况下,进入国际禁止或者限制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作了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沿海边防治安特别管理区域;不得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及台湾地区实际控制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紧急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抵港后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
出海船舶和人员因紧急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需要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应当服从军事机关的安排。军事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