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同时,对原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整合,对经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条文作了完善。
据了解,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的合法、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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