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新法速递

成都:国内首例立法保护城市近郊生态隔离带

“在城市的近郊设立生态隔离区,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在国内尚属首例。”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海波日...
    “在城市的近郊设立生态隔离区,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在国内尚属首例。”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海波日前告诉记者,备受关注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目前,《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划定生态区范围 明确各类用地规模

    《条例》所保护的环城生态区是指,由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沿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内的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总规模为187.15平方公里,由133.11平方公里的生态用地、53.54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用地和0.5平方公里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散布于生态用地内)构成。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与环城生态区相邻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上(117平方公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形态应当按照由低向高逐渐过渡、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要求进行控制,并与所在区域业态、文态、生态相协调。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王松涛告诉记者,为更好地实施《条例》和《总体规划》,规划局将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设施。首先调整环城生态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责;其次与国土、建委、房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环城生态区内各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办事流程;制定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修改办法。

    强化土地用途管理 确保生态用地永续存在

    《条例》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从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层面,设置了环城生态区保护措施,主要有:规定了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内容要求等事项,并明确了这些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环城生态区的依据。

    将133.11平方公里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分解下达至各有关区县,明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辖区内的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的职责。

    严格管制生态用地的用途,明确禁止将生态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并且禁止在生态用地内设置户外广告。

    严格控制生态用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明确其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且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并明确禁止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成都市将在生态用地内打造‘八十公里环城绿廊’,构建大批亲水景观和滨水空间,并对社会公众开敞开放,为满足广大游览市民的需要,客观上需要配套建设少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曹海波解释。

    严格控制环城生态区内建设用地上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形态,规定其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多样化的建筑形态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并明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王松涛介绍,环城生态区共涉及11个区县,目前五大城区和高新区由规划管理局负责,郫县、温江、双流、龙泉和新都境内的环城生态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部门管理。“我们将落实《条例》的要求,将龙泉、新都、郫县和温江境内的环城生态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调整为市级规划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坚持农地农用,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明确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拆旧地块的整理和复垦后,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严设置规划修改程序,明确了环城生态区规划修改的前提为“公共利益需要”;赋予半数以上的听证会代表对规划修改具有否决权;规定了规划修改方案批准前,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设定生态建设指标 明确各项保护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至三十九条,设定了环城生态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各类措施,主要有,明确了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主体。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园林、水务等主管部门,依据环城生态区规划,统筹制定生态建设实施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定了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指标,规定环城生态区内农业种植物、苗木、生态植物植被、树木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80%;建(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大于6%。

    设置了生态区内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城生态区内的生态植物植被和树木,保护环城生态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从水质保护、排污管理、水域保护、地下水保护四个方面,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水环境。从农业生产管理、地形地貌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危化品监管、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垃圾处置场管理等方面,对环城生态区的环境保护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各类影响环城生态区环境的工业、农业项目、经营场所应当限期迁出或者关闭。记者了解到,关于迁出或者关闭的限期,市政府将正式出台工作方案予以明确。

    严厉打击环城生态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条例》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上位法设定的幅度内,顶格设置了处罚标准。《条例》规定了对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批、修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手续,核准规划许可手续,制定、实施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的,不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五类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改变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途的责任,《条例》规定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对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条例》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于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违反规划再次用于非农建设的,《条例》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对于破坏地形地貌的,《条例》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治理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两倍的罚款。

   《条例》规定了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的,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