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政法律责任,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但对数额未作规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上三部行政法规中。
王自强说,这三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三种罚款计算方式:非法经营额倍数(3倍以下)、货值金额及其倍数(计算机软件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以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由原来的可处5万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可处20万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说,将原来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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