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现有479.3万残疾人,占到全省总人口的6.4%,涉及五分之一家庭。《条例》首次明确,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扩大了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范围,从贫困家庭扩至所有残疾儿童,年龄也从6岁以下扩至0-14岁。县级以上政府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7至14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此外,全省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也首次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全省有8个省辖市已在执行这一优惠政策,《条例》颁布后,13个地级市将全面推行。
残疾孩子的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条例》规定,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15年免费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按普通学校学生的6-8倍安排。此外,我省筹建的第一所残疾人大学——“阳光学院”,到“十二五”末将设置计算机、艺术设计、财会、音乐、按摩推拿等专业,每年招收1000名残疾人大学生。
《条例》把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援助等。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还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按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条例》首次明确,将由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为保障残疾人各项事业发展,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至少安排20%的经费用于助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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