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的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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