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下称《自赔程序规定》),该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赔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
《自赔程序规定》共二十条,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自赔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将该解释适用对象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区别开来;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自赔案件予以立案审查,统一、规范了办案机构和受案入口。二是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规定由一名审判员负责承办案件,经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后再报请院长决定。同时,考虑部分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多个部门,故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上规定兼顾效率与质量,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处理、化解涉赔矛盾的水平。三是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明确了回避原则、回避范围、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回避处理等内容,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办理自赔案件,保障赔偿请求人在个案中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四是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处理等方面,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五是丰富了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贯彻国家赔偿法关于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规定了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多种办案方法;总结了人民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听证的经验,规定对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促进了自赔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与公开性,有利于赔偿请求人充分表达诉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赔偿决定。六是列举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取消以往类似规定中包含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此外,该解释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上规定对于加大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水平,改善涉赔矛盾源头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该解释是在总结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