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日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
办法要求,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办法强化了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规格、保质期、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以及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应当载明产品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要求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