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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

  去年3月以来,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等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最高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出台了意见。

  意见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将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意见明确,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等义务。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职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说,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于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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