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六类情形将被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