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
根据《指导意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指导意见》指出,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
记者注意到,在实验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上,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而是注重实验教学效果、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实绩。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指导意见》还提出,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指导意见》指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