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家加工承揽企业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被罚款50万元,这也是江苏省首例加工承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南京艾科美公司多年来一直承接来自上海一家公司的委托加工业务,双方有着稳定的合作关系。艾科美公司研发的车载通讯用机箱深受上海公司认可,因产能有限,艾科美公司将产品部分工序委托雨花台区宝昱星公司完成。
2020年,因疫情原因受到影响的艾科美公司复工复产后,本打算恢复与上海公司的合作,却遭到拒绝。经多方打听,艾科美公司了解到宝昱星公司还在继续为上海公司加工车载通讯用机箱部件,只不过中间的委托人变成了江宁的一家公司。又经过深入了解,艾科美公司发现宝昱星公司后来生产的车载通讯用机箱部件,与自己委托生产的部件几乎一模一样,而宝昱星公司要完成生产就必须要使用艾科美公司提供的加密产品图纸。
2020年5月,艾科美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举报材料,要求查处宝昱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在认真分析举报材料的基础上,对宝昱星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查扣,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查扣产品与艾科美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对比鉴定。鉴定结论为产品图纸存在2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而在宝昱星公司查扣的产品存在上述秘点,两者具有同一性。
与此同时,江宁的这家公司也声称宝昱星公司后来生产产品的图纸是其提供的,而他的图纸是其反向工程画出的,并且也提供了一份产品图纸。为此,执法人员又委托专业机构做了第二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江宁这家公司提供的图纸与查扣产品的实物不具有一致性。
据了解,车载通讯用机箱图纸由艾科美公司历经多次研发制作完成,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且公司对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应属于艾科美公司的商业秘密。
此后,宝昱星公司也提出抗辩,声称即使存在商业秘密,其权利也应归属于委托方上海公司,而非艾科美公司。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上海这家委托公司不仅没有实际获取过图纸,也未直接向江宁的公司和宝昱星公司提供过关键的零件图,而艾科美公司不仅提供了完整的研发过程证明,还提供了技术秘密属于该公司所有的合同约定。宝昱星公司抗辩未能成立。
在比对艾科美公司与宝昱星公司,以及江宁的公司和宝昱星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后,执法人员发现每套的加工费均具有较高价差,这应该也是宝昱星公司另寻“中间商”的主观动机——利益驱使。
宝昱星公司在加工承揽艾科美公司订制的机箱时,获取了产品的图纸,即艾科美公司的商业秘密,理应依法使用。但其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下擅自使用,为他人生产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南京市场监管,转载自“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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