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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露被判刑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 深圳商标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纠纷案件

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露被判刑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案情简介 宝洁公司经调查发现,本市某街的一间出租屋内有人在生产假冒海飞...

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露被判刑后,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案情简介

    宝洁公司经调查发现,本市某街的一间出租屋内有人在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水,于2017年9月2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报案。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沈某某,并缴获8种型号规格的假冒“海飞丝”洗发露共计2592瓶,以及用于制假的“海飞丝”空瓶、原料、手动罐装器等物。


法院判决    

    2018年1月16日,黄埔区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沈某某生产加工发运假冒宝洁公司“P&G”“head & shoulders”“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告为此支付了品牌保护服务费168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品牌保护服务费共计252334元。


法官说法

    商标侵权行为除了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外,还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假冒商标行为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经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部分在民事案件中属于免证事实,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刑事判决中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其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未认定的部分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仅能说明被评价的行为没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但并不代表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的侵权产品的种类及数量所计算得出的侵权产品价值,可作为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计算的参考因素。在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84334元等因素,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此作为参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于广州白云区法院,转载于“知识产权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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