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向李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甲,2010年出生,系李某乙与王某之子。2013年,王某与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李某甲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李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但是,在离婚后的近十年中,王某单独抚养李某甲且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也未尽过任何其他抚养义务。后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支付抚养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对该案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李某甲从2013年12月至2022年6月抚养费51500元;李某乙从2022年7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6月,为扩大监督线索来源,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迎泽区检察院在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窗口。同年11月,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收到李某甲母亲王某反映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李某甲抚养义务的情况,将线索移送迎泽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围绕李某甲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并开展监护状况评估。经调查发现,王某因无固定经济收入致使独立抚养孩子较为困难;李某乙是省属某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不履行,已经侵害未成年人李某甲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王某的诉讼能力较弱,经与王某沟通并告知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王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支持起诉。2022年11月15日,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12月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乙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针对本案中李某乙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弥补缺失的父爱,让李某甲更好地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对李某乙发出《督促监护令》,阐明父爱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情感需求及生活保障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和督促劝导,李某乙逐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并与王某就抚养费分期给付事项达成协议。
迎泽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共同对李某乙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唤醒其责任意识。针对李某乙对孩子关爱缺失等问题,帮助其认识到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教育引导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弥补角色缺位。针对李某甲长期缺乏父爱的问题,对李某乙进行训诫和释法明理,促使其加强与孩子联系,履行抚养义务,主动修复断裂的亲子关系。同时,引导李某乙和王某正确处理离婚后关系,消解积怨矛盾,向孩子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王某表示李某乙已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得到缓解、父子情感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一)借助“信息共享+一站式窗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增强监督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等综合平台的桥梁作用,扩大未成年人维权线索来源,构建“及时受理、依法维权、矛盾化解”闭环机制,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在信息共享、研判会商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绿色通道”,助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落细落实。
(二)通过“支持起诉+多元解纷”相结合有力化解矛盾,形成维权合力。检察机关开展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帮助解决诉讼困难群体“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另一方面,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重要目标,对被告方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在维权的同时更要让爱归位,主动跟踪案件执行等情况,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
(三)以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形成保护合力。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教育模式、亲子关系、监护能力、成长轨迹开展“五必查”,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联合法院、妇联等部门采取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位缺失问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撑。在充分积累个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